廣告主都希望自己的廣告能夠給大眾看到,我們因為有電視廣告而能夠不用負擔太多電視節目製作的成本,但為什麼我們被迫要看到戶外廣告?從廣告看板的廣告主那邊得到錢的人是出租外牆的人,我們並沒有得到錢或者是美好的視覺,只是被迫看可怕的醜陋廣告而已。
或者是每年的聖誕節走路時,都被迫聽商家播放的已經聽到爛了的聖誕歌曲、每年新年時也都被迫聽新年歌曲。為什麼店家可以在騎樓放大聲公對整條路上的人說今天全店七折起?所以路人聽著隨身聽、用手機聊天,以略過這些自己不想聽到的聲音。
並沒有人教導廣告主們要尊重大眾視覺的權利。當我們在做任何一件可能會改變公眾視覺景觀的事情時,都應該要先評估這件事情會造成什麼影響,並不是自己做了就算了,因為這是大家的視界。
2008年2月2日 星期六
廣告主僅需出錢即可買下我們的視界?
張貼者:
草莓
於
清晨7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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